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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0-11-16
为进一步深化我院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防范和查处违法违纪事件及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纯洁医疗环境,根据2010年全国卫生纠风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规定。具体如下:
一、全体员工要加强对自身法律知识、职业道德、行业纪律和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牢固树立依法执业、廉洁行医的理念,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要严格遵守卫生部八项行业纪律和廉洁行医有关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1.严禁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做到因病施治,规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不开大处方,不开不必要的检查;
2.严禁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
3.严禁为药品生产、经销单位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及收取各种不正当的利益。
三、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政治敏感性。若发现有提供处方明细清单,供销人员到医院促销、发放回扣等可疑情况时,应依法依纪及时向医院纪委举报(举报电话:88858238)。院纪委将根据举报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和核实,对查实的责任人和责任科室,按照有关制度予以严厉的处罚,或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对举报人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并给予以奖励。
四、医务人员和医院工作人员应在收到药商或医疗器械供应商给予的各种形式的“回扣”后,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交到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视为收受商业贿赂,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台州市立医院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院纪委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控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始终保持惩治商业贿赂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健全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并抓好重点制度的落实。
六、本规定自发行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