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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4-29

《浙江省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18-01-17 16:16

信息来源: 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

浙卫发〔2018〕2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提高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16日 

浙江省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提高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及其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红包”,是指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各种名义索取、收受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等相关人员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回扣,是指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含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设备、药品、耗材等物资采购使用或基本建设、科研活动、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中收受的商业贿赂,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账外或暗中收受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

       (二)到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处报销应当由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的个人费用;

       (三)接受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出资的境内(外)旅游、变相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等;

       (四)在医疗活动中收取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临床促销费、转诊患者介绍费、开单(药品、检验、耗材等)提成费、推介费等;

       (五)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提供药品、医用耗材等使用情况及数量,索取、收受财物或者其它利益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第五条 各级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负责本单位“红包”、回扣问题的查处和上报工作,如发生重大问题要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红包”、回扣问题的汇总上报、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工作。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统筹协调、省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和重大问题的督办查处工作。

       第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应当公布举报途径,方便社会各界举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核实。

       第七条 工作人员不得索取和收受“红包”、回扣。对无法拒绝的“红包”、发现不知情或无法拒绝的回扣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本单位的纪检部门或指定的受理部门,并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单位指定的受理部门,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交省纪委“581”廉洁自律专用账户或各地的廉政专用账户。   

       第八条 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纪检部门或指定的受理部门对收到的“红包”应及时退回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等相关人员。如是住院病人,可以在出院前退回。未能退回的“红包”和不知情、无法拒绝的回扣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省纪委“581”廉洁自律专用账户或各地的廉政专用账户,并做好“红包”、回扣处理登记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查实工作人员索取、收受“红包”、回扣不上交或不如实上交,且无正当理由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收受“红包”、回扣金额(价值)不足2000元的,由所在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职称评定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收受“红包”、回扣金额(价值)在2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由所在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职称评定资格,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医师暂停6-12个月执业活动;

       (三)收受“红包”、回扣价值在6000元以上的,由所在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职称评定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医师暂停9-12个月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以机构(含部门、科室)名义收受“红包”、回扣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进行处理。对为首者,按机构(部门、科室)收受的总数额从重处理;  

       (五)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因收受“红包”、回扣问题受到处分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六)工作人员索取“红包”、回扣的,一律按情节严重处理。

       第十条 发现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红包”、回扣问题,根据数额和情节等,对该机构和管理人员作出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该机构处理及时,没有产生严重侵害群众权益后果的,对该机构分管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纪检负责人及其它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廉政约谈等处理;

       (二)情节较重、该机构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主管卫生计生行部门应当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该机构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整改。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廉政约谈、诫勉谈话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视情况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发生重大问题或者涉及人员(科室)较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督促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调查,情况查实的,取消该机构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对医疗机构,还应给予医院等级黄牌警告。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廉政约谈、诫勉谈话,党纪或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管理人员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对相关管理人员从重处理。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管理人员对发现的问题上报及时、处置有力、整改到位的,对相关管理人员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第十一条 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非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民营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