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人力资源考勤制度
发布时间:2007-08-21
考勤制度
(一)、医院考勤制度的规定
医院实行科室和人事科二级考勤制,考勤情况将记入个人档案。
(1)、全体职工都要如实填写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2)、各科室考勤必须有专人负责,每日的考勤情况要真实地记录在考勤表上,符号要准确,有误差改动时,须经科室领导批准后,由考勤员更改,个人不准随便改动。
(3)、全院职工要严格遵守考勤请假制度,各科领导应严格按请假制度把关,按规定批准。对于擅离岗位的职工按旷工论处,旷工累计满半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4)、各科室于次月5日前将出勤情况统计后上报人事科。
(5)、建立销假制度。各类人员的请假情况,不仅要如实记录到考勤表上,同时要在人事科备案。因此,各类人员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到人事科销假。
1、 旷工:
A:因违法被羁押者:
B:擅离工作岗位两小时(含两小时)以上者;
C:病假当日不交病假证明书(急诊除外)者;
D:有事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离院者;
E:请假逾期不归或未经补假准假的;
F:拒不服从调配,未按时到工作岗位上班者;
G:闹无原则纠纷打架斗殴致伤缺勤者;
H: 迟到.早退超过半小时者。
2、 事假:
(1)、因事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2)、严格执行审批权限,3天以下由科主任批准,3天以上报主管科室审批,人事科备案;
(3)、科主任、护士长、副主任医师以上请假需分管院长审批,人事科备案。
3、 病假:
(1)、须持本院保健医生的诊断证明,经所在科室同意;
(2)、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内请假的,相应延长见习期;
(3)、在外地因疾病就诊的,应持当地医院出示的证明、病历、化验单到保健科办理手续;
(4)、病愈要求恢复工作的,需经副主任以上医师出具证明和医务科审批确定。
4、年休假:
(1)、享受年休假的条件
a、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每年休假3天;
b、参加工作时间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7天;
c、参加工作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
d、参加工作时间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休假15天;
e、参加工作时间满三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注:上述年休假时间,如当年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其年休假减半。年休假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年休假。
(2)、当年不能享受年休假的规定
a、当年病假或疗养累计超过45的(含45天);
b、享受产假.哺乳假者(如产假.哺乳假跨年者,两年中只享受一次年休假);
c、当年事假累计20天(含20天)以上者(如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的,则下一年度不能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d、当年病假与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5天(含45天)以上者;
e、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45天(含45天)或享受产假、哺乳假者,则下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f、参加在职研究生全脱产学习的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g、年休假的假期以当年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之前的在岗时间为准,并按比例享受年休假。
5、探亲假:
(1)、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凡工作满一年的本院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任何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注:“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2)职工国内探亲假期的规定
a、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只给予一次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b、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c、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d、利用节假日探亲,每月给予报销两次往返客车标准路费。
注:利用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职工探亲可根据实际路程给予路程假。
(3)、新来院人员的探亲假规定
a、按照国家规定,来院前没有工作经历者,当年没有探亲假。次年转正定级在上半年者,可享受当年探亲假;次年转正定级在下半年者,自第三个年度起方可享受探亲假。如2002年8月报到的学生,要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可享受探亲假。
b、当年分配来院的硕士生.博士生,报到时间已过当年寒假或暑假的人员,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c、当年调入人员,已在原单位享受过探亲假的人员,从下一个年度起享受探亲假。未在原单位享受探亲假的人员且来本院报到时间在上半年者,需出示原单位未享受探亲假的证明后,方可休探亲假;来本院报到时间在下半年者,自下一个年度起可享受探亲假。
(4)、探亲假其他规定
a、如果职工配偶在外在工作,结婚当年没有探亲假。职工与配偶分居一年以上者,方可享受探亲假。
b、职工是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c、职工探望配偶或父母双方以外的在国外定居职工的亲属,不可以享受探亲假。凡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以外,申请短期出境者,所休假期按事假处理。
6、职工休婚假的规定
(1).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初婚者,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各增加晚婚假12天。
(2).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3).职工因配偶在外地工作到对方驻地结婚者,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4).病假期间.探亲假期间结婚者,不再另给婚假。
(5).婚假原则上不应存休,如确因工作无法安排,也应在本年度内休完。
(6).婚假(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当年使用,跨年度作废。
7、产假及关于孕期和哺乳期的规定
(1).产假:正常分娩者产前产后共给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流产: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产假25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产假90天。
凡采取避孕措施失败,施人工流产手术者,给小产假25天。
对婚姻外怀孕,施人工流产手术后,其休息时间按事假处理。
(3).妊娠保胎休息,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经产科检查,需要保胎休息,可请保胎休息假,保胎休息假按病假处理。
(4).产前假:妊娠满七个月以上,如体力不支,可请产前假。
(5).护理假:属于晚育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以享受7天护理假。
(6).哺乳假: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在领取独生子女证以后,经本人申请,所在科室领导签署意见,经院部批准可请哺乳假。哺乳假一般为二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双生不超过一年。
(7).哺乳期规定: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安排上夜班。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授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双胎加一倍。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为一次使用(含人工喂养)。
哺乳时间不能留以后用。
8、丧假规定
职工的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死亡,可以请丧假三天。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需赴外地办理丧事的,另给予路程假。
9、放射(疗)假规定
从事放射(疗)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可请放射(疗)假,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4周。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人员,可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10、学习假规定
凡经批准参加专业对口的学习或考试,可请学习假。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12天,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7天,无职称人员每年累计5天。每三年为一周期,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超出规定的学习时间,本人无假期的,在不影响科室工作的前提下,按考勤管理制度办理事假手续,科室不得擅自给假。
(二)、请假的手续.程序及审批权限的规定
职工无论休何种假,都要事先向科室领导和考勤员请假。
(1).职工探亲假.放射(疗)假.年休假.学习假,由本人申请,科室安排,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医疗系统由医务部,护理系统由护理部,总务.财务.院办等由所在科室审批),科室负责人需经分管院长批准报人事科备案。学习假需附书面通知复印件。
(2).婚假:须提前提出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送人事科备案。
(3).丧假:先填申请单,经科室负责人签名,报主管部门批准,送人事科备案。
(4).病假:凭保健科医疗证明或入出院证明,由科室负责人签名,月末报考勤时附在考勤月报上,报人事科登记,计算出勤率。
(5).事假: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理由,科室工作安排好后,一天内由科室批准,报人事科登记;三天内(含三天)报主管部门批准,送人事科备案;三天以上报院部批准。
(6).产假:凭准生证和产科医疗证明,科室领导签署意见,月末报考勤时附考勤月报表上,报人事科登记。
(7).流产假:凭产科医疗证明,科室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科登记。
(8).科主任.护士长休假.职能部门负责人休假规定
科主任.护士长无论休假或外出,必须到人事科登记。外出时间在一天以上者需获院长事先批准,院长不在的,需获分管院长事先批准。
(三)、假期的使用规定:
(1).探望配偶,假期一次用完,不得分开和跨年度。如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由科室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院部批准,可跨年度使用。
(2).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须一次用完,不得分开和跨年度。如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安排的,由科室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院部批准,可两年合并给假一次,假期45天。
(3).已婚职工探父母,假期可分开使用,不得延期下一轮使用。
(4).放射(疗)假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5).年休假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6).婚假(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当年使用,跨年度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