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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人力资源劳动工资

发布时间:2007-08-21
劳动工资
1.员工工资构成
医院实行月薪制,每月5日前通过员工在银行的个人帐户发放当月工资。
员工工资构成的基本项目有:职务工资.护士10%.津贴.职务补贴.物贴.医卫.车贴.茶贴.考勤.保留贴.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2.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确定
无工作经历即直接由院校毕业分配的学生,其工资标准如下:(单位:元)
学历(学位) 见习(初期)工资 保留贴 岗位贴 生活补贴
博士 635 93 50 100 160
硕士 570 93 50 100 160
双学士 530 93 50 100 160 含六年
大学本科 499 93 50 100 160
大专 474 93 50 100 160
中专 446 93 50 100 160 含高中
3.转正定级后工资确定
毕业分配来院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工作一年后,考核合格予以转正定级,定级工资如下:(单位:元)
学历(学位) 职务工资 津贴 岗位津贴 补贴标准 职务补贴 月考核奖
博士 535 357 110 230 420 250
硕士 454 303 80 190 320 200
双学士 428 285 80 190 320 200 含六年
大学本科 410 273 80 190 320 200
大专 361 265 70 170 170
中专 324 216 93 70 270 200 含高中
4.职工工资升级规定
职工工资升级情况有正常晋档.工资标准调整.职务职称晋升等,由人事科根据上级有关工资调整文件规定,将升级名单报院部审核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5.护教龄津贴规定
护龄不满5年的,不享受护龄津贴。
护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护龄津贴每月3元。
护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护龄津贴每月5元。
护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护龄津贴每月7元。
护龄满20年的,护龄津贴每月10元。
6.护龄津贴在其离开护理岗位后执行规定
凡调离护理工作岗位,护龄累计不满二十年的,从第二个月起,取消护龄津贴。
从事护理工作累计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工作岗位,可以实行护龄津贴。
7.护教10%在其离开护教岗位后执行规定
从事护教工作不满20年的,因工作需要调离护教岗位,调离后不再执行护教的10%。
从事护教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教岗位的,仅按调离时的护教10%发放,但不随以后的工资增长而增加。
8.考勤奖执行规定
出全勤人员发放标准:科员.办事员.工人每人每月45元;中级技术人员(含科级)每人每月50元;副高级技术人员(含局级)每人每月55元;正高级技术人员(含厅级)每人每月60元;月内请事假每天扣2元;病假3天以内(含3天)不扣,从每4天起每天扣2元;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不发当月考勤奖。
9.岗位贴规定
根据职务职称:正高级每人每月180元;副高级(处级)每人每月140元;中级(正科级)每人每月11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100元;助理级每人每月80元;工人.员级每人每月70元。病假.事假.妊娠假.哺乳假的.职务(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规定比例发给。
10.卫生津贴规定
综合性医院的医疗卫生津贴,按工作岗位分为四类:
第一类:每人每月65元
指专职从事放射线.同位素工作的人员。
第二类:每人每月50元
A.固定在传染病房.结核病房.肝炎门诊工作的人员;
B.专职从事肝功能检验和B超诊断工作的卫技人员;
C.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的人员。
第三类:每人每月35元
指在病房.门诊.医技等科室工作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第四类:每人每月25元
指在其他岗位上从事和接触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
11.卫生津贴执行规定
(1).从事上述工作的人员,其津贴按月发给。但病.事.产.婚.探亲假期间,均应按实际缺勤天数扣除(以月标准/当月实际工作日)。 (2).专职从事放射.同位素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或脱离放射线.同位互工作岗位后,可继续享受津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的工作人员,只能享受其中一类,不能同时享受两类津贴标准。
12.病假扣工资规定
A.病假按累计计算,请假累计超过二个月,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含十年),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工资照发。
注:活的津贴由单位根据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不能超过80%;
B.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
(1).工作年限十年(含十年)以内,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注:活的津贴由单位根据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不能超过70%;
C.职工因工(公)负伤及因工伤旧伤复发治疗休息,工资照发。
D.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本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注:对于恢复全日工作不满三个月又休病假的,要连续计算其病假时间。
13.产.哺假工资规定
(1).职工产假工资照发;
(2).妊娠满七个月以上,如体力不支,经批准请假休息,其休息期间发基本工资的80%。
(3).妊娠保胎休息假,按病假处理;
(4).哺乳假发基本工资的80%;
(5).对婚外孕和未达到晚婚年龄而行施的人工流产,其产假按事假处理;
(6).护理假工资照发。
14.事假工资待遇
(1).事假按累计计算;
(2).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月基本工资的50%;
(3).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注: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15.加班工资规定
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以日工资基数的150%计发;
休息日加班工资以日工资基数的200%计发;
法定假日加班工资以日工资基数的300%计发。
16.职工不辞而别工资处理规定
本院职工在递交了调离报告之后医院尚未批准之前,私自不上班者,科室主任及考勤员应及时通知人事科,人事科对当事人停薪。
因其它原因不辞而别,科室主任及考勤员也应及时通知人事科,人事科对当事人停薪。
17.晋升职称(职务)并聘任后工资变动程序
职称(职务)晋升并聘任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新职称(职务)职务工资最低档的,进入新职称(职务)工资最低档;原职务工资已在新职称(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应就近就高进入新职称(职务)工资档次。
晋升职称(职务)并聘任后工资一律从晋升批准时间的第二个月起兑现。
18.在职职工取得新学历后,工资兑现规定
工作满一年以上定级的干部,取得新学历后,如果职务工资低于新学历定级工资的,兑现到新学历定级工资。
四、在职培训
1、新进员工上岗前培训规定
所有新进员工均需参加上岗前培训,由人事科负责组织工作。岗前培训内容包括:
团队精神培训;服务理念培训;个人素质培训;医院文化培训;规章制度培训;业务知识培训;科室内部工作培训由各科室负责安排。
2、在职学历学习
申报高一级学历条件:本院正式职工(不含见习期和熟练期人员),申报的各类院校必须是经过国家正式批准、毕业后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学校,否则不得申请报考。
学杂费报销:经批准专业对口的学费、路费、住宿费,待取得毕业证书后,按规定给予报销。未毕业的不予报销。未经批准或专业不对口的一切费用自理。
申报程序:个人申请,填写《在职职工申请读书审批表》,科室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人事科审核后报院部批准。
3、报考研究生规定
1、凡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在院的正式职工(含见习期人员)可申请报考研究生两次。
2、符合条件申请报考研究生的职工,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和分管职能部门同意后,人事科审核,报院部批准。由人事科开具报考介绍信。
4、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规定
A、申报条件
(1)、政治素质好,医德医风正,遵纪守法,工作勤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较扎实的医学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外语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获得学士学位,在院工作3年以上,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B、申报选送程序
(1)、个人申请,填写《在职职工申请读书审批表》;
(2)、科室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3)、人事科审核;
(4)、院部根据医院建设的需要和实际可能的原则,择优选送,临床及教研工作亟需的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