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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7-08-22

台市立医〔2004〕79号
台州市立医院

    关于加强对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各临床、医技科室:

    为认真贯彻执行《台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对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妊娠的若干规定》(台卫发〔2004〕27号)文件精神,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态度,积极协助计生部门共同解决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特对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作以下规定:

1、对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或其它原因大于14周以上实行终止妊娠者,要求必须事先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引产证明书)和县(市、区)级以上计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证明书,方可施行引产手术。

2、严禁非医学需要B超及医学检验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人工终止妊娠。

3、对违法违规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科室和个人,上报卫生行政部门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注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并视情追究法律责任。

  台州市立医院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