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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廉洁行医承诺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7-08-22

台市立医〔2004〕85号
台州市立医院关于推行廉洁行医承诺制的决定

各科室:

    为切实加强我院医德医风建设,纠正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弘扬正气,倡导先进,树立卫生行业崭新形象,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行风建设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要求全体员工向社会做出以下承诺:

1、拒绝接受患者及其亲友馈赠的“红包”、物品。对患者馈赠的钱物当时难以拒绝的,于24小时内上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

2、拒绝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

3、拒绝通过介绍病人到其它单位检查、治疗、购买药品,或介绍他人购买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4、拒绝通过开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它医学检查等收取开单提成。

5、根据患者病情,规范开药、合理检查,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  

6、礼貌接诊,文明待人,热情服务,态度和蔼,不推诿、训斥、刁难病人。

7、执行医务公开,按国家标准收费,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8、执行患者住院“一日清单制”,不分解收费,不超标准收费,不自立项目收费。

各科室要认真履行承诺,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对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受到群众广泛赞誉者,院部将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背上述承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者,医院将追究责任,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台州市立医院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