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市立医〔2004〕163号
台州市立医院关于禁烟的有关规定
各科室:
吸烟有害健康,为净化医院空气,保护医院环境,给病人、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医疗和工作环境,经研究决定,特对禁烟工作规定如下:
一、把禁烟工作作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以创建省级文明单位为契机,促进医院禁烟工作。
二、医务人员做好禁烟的表率,做好禁烟宣传员。
三、在院内每个醒目场所挂上禁烟标志,门诊(包括候诊场所、诊室等对病人开放的所有医疗场所)、病区(包括医生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等医疗场所)、手术室、ICU、妇产科、小儿科、电梯等场所列为重点禁烟区。
四、在《病人入院须知》中告知病人禁烟规定,病人及其家属不得在医疗场所、病房、走廊上吸烟,从病人入院开始进行禁烟宣传,并对其吸烟行为进行劝阻。
五、院内各种会场禁止吸烟。
六、院内安全警示区,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信息重地等严禁吸烟。
七、吸烟区为阳台、卫生间、医生值班室、休息室,严禁乱扔烟蒂。
八、开展创建“无烟病区”活动,创建标准为:
1、本病区职工进入医院无吸烟行为。
2、病区所管辖范围内病人及外来人员无吸烟行为。
3、本病区卫生管理区内无烟蒂。
九、由各病区自愿申报院爱卫会,每月按照标准进行检查,连续一年符合“无烟病区”标准的,院部奖励5000元。
十、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台州市立医院
二○○四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