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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立医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8-22

台市立医〔2006〕130号
台州市立医院
关于印发《台州市立医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各科室: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及《台州市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暂行规定》(台卫发[2006]64号)文件精神,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在确保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减少重复检查,切实减轻病人的负担,现将《台州市立医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台州市立医院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台州市立医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实施办法(暂行)

一、认可原则
1、对外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档案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资料须留存的应该留存。
3、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在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4、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如与疾病诊断不符等);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要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二、互认项目
互认项目包括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与临床检验结果,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出具诊断报告的,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
第二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其它影像检查(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脑血流图、肌电图等)。
第三类:临床检验类项目,只能出具检验报告提供客观结果的。包括部分稳定性好、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具体为:
1、临床生化:总蛋白、百蛋白、糖化血红蛋白、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镁测定、铁测定等;
2、临床免疫:乙肝二对半(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丙肝抗体(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肝抗体IgM(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免疫球蛋白、AFP(作为肿瘤标志物时)、癌胚抗原、甲状腺功能(FT3、FT4、TSH);
3、临床微生物:病毒培养与鉴定、细菌分型;
4、临床血液、体液: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第四类:其他稳定性较差的临床检验类项目。如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等。
三、互认方法
对第一类检查项目,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各医院间应相互认可。认可医院对被认可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有疑问,或患者不能提供诊断报告时,可凭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由本医院影像科医师出具会诊报告。
对第三类检验项目,因结果相对稳定,在相应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对第二、四类检查、检验项目,影响其结果的因素较多。其结果的认可由接诊临床医师确定,如检查、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相符合,能满足诊疗需要,则一般不再复查。
四、有关要求
1、各医技科室要强化医疗质量管理,做好室内、室间质控,为患者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查报告和相应的影像资料。
2、各临床医师应不断提高临床基本技能,做好合理选择检查、检验项目,避免过度依赖仪器检查,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和重复检查。同时做好对患者的宣传工作,减少因患者自身原因导致的重复检查,对患方要求重复的项目,应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项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等费用较高的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3、各临床科室对实行“互认”工作以后减少的重复检查的次数以及为患者节约的医疗费用,做好登记,按季度(每季度末上报医务科),以便上报市、区卫生局,作为年底行政指令任务考核。

附件:台州市立医院医学检查、检验项目互认登记表

 

 

附件:

台州市立医院医学检查、检验项目互认登记表

 

患者姓名

检查项目

检查日期

检查号

检查医院

登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