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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的复习资料

发布时间:2007-08-31

第一部分     医疗机构与卫生人员

1、医师资格考试分那几类?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考试。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不予医师注册的情形有哪几种?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医师如何取得合法的执业资格?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4、哪种情形应当注销执业医师注册?

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天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7)有出售、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8)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应予注册住校,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哪些情况下医师应当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6、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守哪些基本规则?

根据《执业医师法》,一是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则:

1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3)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4)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8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 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7、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人员能否开展医师执业活动?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2004178号)规定:

1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3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在教学医院中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毕业第一年的医学生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但不能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4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9、护师执业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执业注册,未经护师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学习,以及按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未经护士职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10、乡村医生职业注册的条件是什么?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11、非法行医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部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 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如何分级?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 哪些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 发生医疗过失或医疗事故争议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采取哪措施?

(1)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2)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人员报告。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4)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4、 医疗机构向医学会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向医学会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5、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6、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应承担什么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7、             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途径有哪些?

1)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资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法院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尸检有何规定?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9、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规定是什么?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10、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11、       什么是病历和病历书写?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1)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 ()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2)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3)                               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4)病历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5)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6)                               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7)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8)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12、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如何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1)       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2)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3)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4)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5)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6)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三部分:《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1、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是什么?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1)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5)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6)       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应当履行什么职责?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1)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2)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3)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4)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5)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6)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7)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8)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3、根据传染病病种,请阐述责任疫情报告人或者责任报告单位应如何报告传染病疫情?

(1)      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2)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3)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直接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1)       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调,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2)       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3)       指导下级。

5、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1)       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

(2)       对疑似病人,确认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       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6、什么叫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7、 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2)       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3)       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8、 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9、 什么是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如何分类?

本条例所指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五类。  

10、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意外事故时应采取什么紧急处理措施?

1)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2)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3)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4)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5)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6)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11、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和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如何处理,其相关法律责任是什么?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艾滋病防治条例》在艾滋病防治关怀和救助措施方面有哪些规定?

(1)       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2)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3)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4)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三部分:《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1、 什么是产前诊断?哪些情况下,医师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产前诊断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1)       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2)       胎儿发育异常的

(3)       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性缺陷的物质的

(4)       有遗传病家族史的

(5)       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2、 哪些情况下医师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1)       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       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       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3.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有哪些?

(1)                         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2)                         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3)                         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4)                         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部分: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

1、 什么是假药?

假药是指该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或者以他药冒充此种药品的药品。

2、 药事委员会(组)的职责是什么?

(1)       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       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

(3)       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等,审核申报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4)       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

(5)       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机构所使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6)       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       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3、 什么叫Ⅰ期临床试验?

它是指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

4、  什么叫Ⅱ期临床试验?

它是指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

5、 什么叫Ⅲ期临床试验?

它是指治疗作用确证阶段。

6、 什么叫Ⅳ期临床试验?

它是指新药上市后由申请人进行的应用研究阶段。

7、 什么叫药品不良反应?

它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8、  什么叫医疗器械?

它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
   
(一)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
   
(二)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
   
(三)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
   
(四)妊娠控制。

第五部分:献血法与血液制品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

1、 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符合单采血浆站布局、数量、规模的规划;

  (2)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4)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5)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

6)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2、 各级血站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血液中心主要职责是:

1)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2)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3)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

  (4)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

  (5)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

  (6)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中心血站主要职责是:

1)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2)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

  (3)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

(4)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中心血库主要职责是: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和置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

3、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收领、发放血液工作中,应检查血袋包装的哪些内容?

(1)       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2)       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

(3)       血液品种;

(4)       采血日期及时间;

(5)       有效期及时间;

(6)       血袋编号(或条形码)

(7)       储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