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立医院关于门诊退费规定的通知
为规范门诊收费收据退费,加强收费、退费管理,现制定门诊退费的相关操作流程,具体规定如下:
一、药品因过敏等不良反应或质量问题,针剂三天内、片剂七天内可受理退费;检查项目七天内可受理退费。
二、门诊病人各类检查项目退费,必须收回原收费发票收据联和记账联及检查申请单,记账联需由执行科室注明“未检查”等字样,并由经手医生签名。
三、门诊病人药品退费时,持原收费发票收据联及医生开具的红处方进行退费,红处方注明“药已收”,并由发药人员双签名或药房主任签名。
四、如遇病人发票收据联遗失而要求退费的,需由病人提供单位未报销证明或居委会无报销单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原发票科室记账联,方可按上述规定进行退费处理。
以上规定即日起开始执行,如医院以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不符之处按照本规定执行。
台州市立医院
二OO七年六月四日